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贺兴
偷捕野生动物,不仅面临获刑,还要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近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提起的黄某等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郧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月以来,郧阳区检察院已对3起损害生态资源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达31余万元。
10月31日,承办检察官介绍,经该院审查认定,2019年以来,黄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使用禁用工具,采取私设电网等方式非法狩猎,价值达31余万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黄某在郧阳区某乡镇一山坡处私设电网,使用禁止工具逆变器和蓄电瓶连接铁丝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共猎获野生动物6只。经鉴定,黄某猎捕的6只野生动物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价值30万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黄某邀约另两人(另案处理)再次在该山坡私设电网,并安排其父亲每天晚上接通电源,次日清晨负责断电。期间猎捕4只小麂,该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受国家法律保护,鉴定价值12500元。
郧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数量较多,国家生态资源损失巨大,对野生动物资源生存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破坏了当地的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请求依法判决黄某等人赔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共计312500元,并在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承办检察官介绍,当地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据悉,郧阳区检察院提起的另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已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庹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汉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郧阳区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李某、庹某投放鲢鱼、鳙鱼苗共计45195尾,以修复因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汉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